服务事项:
档案查阅
服务内容: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服务对象:
1. 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
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申请材料:
1. 查档单位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 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身份证件;
3. 被查阅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4. 被查阅人是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的,还需持存档单位介绍信。
★对于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须持《调取证据通知书》。
办理流程:
1. 查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阅档要求的,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3. 符合规定的查档申请人在《档案查阅登记表》上登记;
4. 查阅档案。
注意事项:
1.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4.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5.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人才中心可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代为查阅;
6.单位集体办理查阅(批量5人以上)等相关服务需提前预约。 (可通过中国国家人才网 (www.newjobs.com.cn) 档案网办大厅、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公众号档案业务网上办理、电话预约)
办理方式:现场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单位: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
咨询方式:010-68522180
监督投诉:010-8882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