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服务

  • 发布日期:2026-08-26
  • 文章来源: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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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事项: 

  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服务 

  服务内容: 

  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 

  服务对象: 

  党员组织关系在人才中心的流动人才党员。 

  政策依据: 

  1.《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申请材料: 

  无 

  办理流程:

  1.根据流动人才党员电话咨询或现场申请,工作人员引导党员登录中国国家人才网或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 实名注册后按步骤缴纳党费;

  2.党员保存缴费凭证;

  3.持缴费凭证,至流动人才党员管理服务处申请开具党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