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服务

  • 发布日期:2024-12-24
  • 文章来源:人社部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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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事项: 

  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服务 

  服务内容: 

  流动人才党员党费收缴。 

  服务对象: 

  党员组织关系在人才中心的流动人才党员。 

  政策依据: 

  1.《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申请材料: 

   

  办理方式: 

  1.流动人才党员通过“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的“缴纳党费”模块查询和缴纳党费; 

  2.无法线上缴纳的,可到人才中心和平里办公区现场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按规定只收取党员应缴纳的党费) 

  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办理单位: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地点: 

  和平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西三环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 

  咨询方式:010-84209157(和平里办公区) 

         010-68709270(西三环办公区) 

  监督投诉010-8420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