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9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