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