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30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1]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批印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