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外国人才引进力度,我部将在现行《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基础上,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试点改革工作经验,按照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以用为先的原则,聚焦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进一步优化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分类标准,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和分层分级相结合、稳定实施和动态调整相适应的分类标准体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国际公认成就和国家发展重点需求,修订外国高端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完善全国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允许各地围绕当地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外籍“高精尖”人才需求,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层面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二、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用人单位对外籍“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研究制定地方层面《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以下称《指导目录》),细化外国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各地制定的《指导目录》体例应与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相衔接,具体职业需求细化到“小类”,列明相关职业代码及能力要求。
三、地方层面的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以下地区原则上不单独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动员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积极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意见。
四、地方制定的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经批准后在本地区专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实施。公布时应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为3至5年,各地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确定,超期未做调整的自动失效。
五、对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在办理工作许可时实行“一地审批、全国互认”,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可根据劳动(聘雇)合同直接在新工作地申领同类别的工作许可,免于重新提交相关认定材料。对符合地方层面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和从事《指导目录》内岗位工作的外国人,发放相应类别的工作许可。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地方层面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互认机制。
六、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可按程序开展本地区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的制定及备案等工作,对于其他外国人员(C类)的标准暂不作调整。工作中要加强对本地区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地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工作许可审批等有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介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请示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