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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05-00160
  • 分       类|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部发文
  • 发布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 发文日期|
    2005年07月13日
  • 标       题|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国人部发〔2005〕55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3日 字体:[ ]

  国人部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人事部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