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5-00056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是否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4日 字体:[ ]

人社厅发〔202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提升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方便参保群众办理业务,减轻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境外的社保缴费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单位及个人权利义务

  我国已与13个国家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对于协定已生效实施的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等11国,已分别印发相关实施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尚未生效实施的法国、吉尔吉斯斯坦两国,其实施要求将于协定生效实施前,印发通知予以明确。

  符合协定实施通知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可申领《参保证明》,赴缔约国工作时提交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享受免缴权利,在互免期限内免缴缔约国的相关社保费。同时,享受免缴权利的人员应确保互免期限内在本国正常参保缴费,履行相应缴费义务。

  我国与缔约国的互免人员类型、互免险种范围、互免期限等按照协定实施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查看我部官方网站“外国人参保”专栏。

  二、优化《参保证明》申领流程

  (一)规范申请主体。由国内用人单位派往缔约国工作的,需通过国内派出单位统一为员工提交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等身份赴缔约国工作的,如中韩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短期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和投资者等,可由本人提交申请。

  (二)优化申请方式。单位或个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注册单位或个人用户,选择“境外免缴”服务,填写申请信息,在线提交申请,线下申请不再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赴缔约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互免人员范围、在我国的参保缴费状态等。

  (三)畅通获取渠道。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查看《参保证明》审核进度及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电子公章的《参保证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通电子版《参保证明》查询真伪服务。

  (四)开展定期核查。部社保中心对赴缔约国工作人员的免缴资格开展定期核查,主要核查赴缔约国工作人员在免缴期限内是否履行国内的参保缴费义务。对于发现的问题数据,部社保中心将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核查系统推送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地对问题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部社保中心。若连续两次核查发现有问题,相关单位及个人再次申请《参保证明》的免缴期限最长为1年。

  三、做好外国来华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缔约国来华就业人员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由缔约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根据核准后的信息免除相应社保缴费义务,同时做好资料备案及数据统计工作。对于不属于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免缴范围的社保险种及外国来华就业人员,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四、工作要求

  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便利劳动者跨国流动就业而采取的积极举措。各地人社部门应高度重视协定实施工作,认真学习相关要求,根据《参保证明》申请和出具流程的变更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定期核查机制。要针对我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工作情况及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积极通过媒体宣传、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培训等形式向企业及外派人员开展宣传,可有针对性地对派遣人员数量集中的企业开展上门宣传等。同时及时更新《参保证明》相关服务指南,确保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

  《参保证明》的申请和出具流程自2025年9月15日起变更。前期印发的各国实施通知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