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有效解决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两国于2025年2月5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基金会于2025年2月6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25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在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吉尔吉斯斯坦为养老、残疾和遗属保险,不考虑共和国的预算保障。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吉尔吉斯斯坦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在中国领土上从业,移至吉尔吉斯斯坦领土上合法就业的自雇人员。
3.在航海船舶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派到悬挂吉尔吉斯斯坦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4.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国际运输企业人员。指除派遣人员外,受雇或自行经营国际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旅客或货物运输服务,且在中国领土上设有注册办事处的企业人员,及在中国领土上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雇佣的人员。
6.公务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吉尔吉斯斯坦领土上工作的公务人员和被视为公务人员的人员。
7.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成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8.例外。中吉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根据特定人员的情况,同意对协定第七至第十一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吉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吉尔吉斯斯坦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吉尔吉斯斯坦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自雇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自雇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24个月。如派遣期超过24个月,经中吉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36个月。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在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吉尔吉斯斯坦为社会基金会。
2.经办机构:在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为社会基金会。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吉尔吉斯斯坦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单位或个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 APP等多个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服务渠道),选择“境外免缴”服务,填写提交申请信息。其中,以单位员工身份派出的,由单位注册单位用户统一提交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等身份外出就业的,由本人实名注册个人用户提交申请。
2.管理部门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电子签章的《参保证明》,国内派出单位或个人申请人登录线上服务渠道自助下载打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3.申请人向吉尔吉斯斯坦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4.管理部门对免缴资格开展定期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在免缴期限内是否履行国内相应缴费义务。对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部门依规处理。
(二)吉尔吉斯斯坦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吉尔吉斯斯坦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吉尔吉斯斯坦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同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吉尔吉斯斯坦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吉尔吉斯斯坦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7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更新《参保证明》相关服务指南,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