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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25-04-15 字体:[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

计划

1

中央直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每年检查1次

对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办法、特殊工时岗位实施范围(包括涉及具体企业、岗位及人员范围)、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台账(集中休息时间、轮休调休安排等)、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等进行检查。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3年检查1次

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年金政策进行检查。

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每年检查1次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等规定执行。

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相关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5

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每年检查1次

查看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查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