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1995-00087
  • 分       类|
    劳动用工;厅发文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1995年01月19日
  • 标       题|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发文字号|
    劳办发〔1995〕16号
  • 是否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 1995年01月19日 字体:[ ]

劳办发〔1995〕1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