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奖励证书,记功、记大功的奖章、奖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具体式样及说明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规范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确保质量并指导督促各单位及时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附件3《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