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高危险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具备合格操作能力后方可上岗。对于电工、焊工等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其技能评价工作覆盖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领域,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主管部门,不同领域依据自身需求分别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由于各领域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在培训标准、评价标准、证书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且证书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劳动者在跨领域就业时,往往面临证书效力互认不畅、需要重新参加评价取证的情况。因此,推进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为劳动者减负赋能。推进电工、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可以切实减少劳动者重复取证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有效降低就业创业的制度性门槛。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职业转换、地域流动过程中的技能价值得到充分认可。
二是为企业降本增效。推进电工、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可以减少企业针对已持证人员开展的重复性技能培训,节省培训师资、场地、设备等各项投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与培养成本。此外,证书互认互通也能够拓宽企业的人才选聘范围,打破地域、行业的人才选用限制,提升人才配置和使用效率。
三是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进电工、焊工等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及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有效衔接,核心是提高职业技能证书的流通效率与市场认可度,进而推动技能人才评价领域治理模式优化升级。同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协同,也有利于精准掌握技能人才供需动态与证书流通情况,切实赋能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为推动证书互通互认落地见效,《通知》从培训内容互认、比照认定、联合评价、数据共享等方面,提出体系化、可操作的实施框架,实现“数据可追溯、证书能互通”,让证书互通互认真正给劳动者带来便利,激发市场活力。
一是以重点领域培训内容互认为基础,畅通证书互通互认渠道。《通知》提出: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考试流程。
二是以比照认定和联合评价为手段,建立不同证书衔接机制。首先,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若取得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可按规定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或高级工技能等级认定。其次,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