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5〕255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立体化全方位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也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应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大力推进工作协同化、调解网络化、维权一体化的建议。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深入推进劳动关系领域改革,加强与社会各方的协调配合,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化,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改进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规则程序,就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开展协商、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
2001年8月,由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11年又将全国工商联吸纳进来,与中国企联共同作为企业组织代表。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1.7万多个,县级以上普遍建立了三方机制,部分地区正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同时,建设、海运、港口行业还建立了行业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十多年来,各级三方通过完善议事规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加强三方成员单位间以及各级三方间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开展对三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在参与劳动立法、推动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调处重大劳动争议、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2010至2012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全国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2014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又在全国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印制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介入集体协商过程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方式,为企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畅通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提供指导和帮助,集体合同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不断增强。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170万份,覆盖职工1.6亿人。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继续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充实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同时,依托三方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部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与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相统一。一是建立调解法律政策体系。建立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章、政策”为主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截至2014年底,全国3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46.7%,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70%,推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如天津市人社局与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手,启动“和谐筑网”行动,通过成立天津市以及区县调解中心,在242个街乡镇全部设立调解窗口,推动成立行业商会调解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等措施,努力打造覆盖全市的五级调解工作网。三是加强企业劳动争议源头治理。通过开展示范工作等方式,指导企业建立劳资沟通对话、预防预警、民主管理等机制,加强企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等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预防争议的发生。四是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2014年我部先后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大力推动基层调解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地逐步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六统一”。一些地方大力开展调解员职业培训计划,推动调解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和调解员证书,队伍专业化程度显著提升。五是建立了调解工作部门联动机制。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综治、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通过共同发文、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督查调研等方式,初步建立了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调解工作格局。经过努力,近年来,50%以上的争议能够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化解,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日益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一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大力推动企业、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建立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调解劳动纠纷方面的典型经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组织协调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预防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继续提升基层调解规范化水平。2015年下半年将组织各地开展基层调解规范化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并进行重点抽查、督查,通过情况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四是不断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专职调解员,加强调解员能力建设,协调将乡镇街道预防调解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等。
三、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近年来,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通过搭建政策咨询和投诉热线“12333”、设立举报投诉接待窗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通信地址,现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处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等措施,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通过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等多种执法方式,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各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些地方还根据本地实际,对建立省市举报投诉联动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江苏省、上海市、杭州市、南宁市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优势,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通过12333电话、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全省(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以“统一接收、联动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捷高效”为目标,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依托12333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省、市、县(市、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探索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逐步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劳动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