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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24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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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6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1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职业院校学生就学期间实习权益维护保障措施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没有将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

从职业院校学生的角度看,安排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有利于提升实际操作水平,增强市场就业能力。诚如您所言,由于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劳动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导致部分企业滥用实习工,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对此,我部正在积极配合教育部研究制定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政策措施,拟在满足和保障学生实习需求,促进学生毕业后实现就业、企业找到合适人才的基础上,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标准,明确实习学生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会同教育部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同时,在我部正在研究起草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草案)中对企业使用实习工予以规范,明确全日制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