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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5-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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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2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7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17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城乡一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我国首先改革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2015年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形成了城镇职工统一的基本制度平台。适应城乡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需要,2009年、2011年国家分别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2014年统一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与此同时,近年来先后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了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截至2014年底,城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达8.42亿人(其中2.29亿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覆盖率达82%。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应坚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并行,对此,社会保险法已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各类人群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自2009年以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地方积极进行试点。目前,已有8个省级区域、其他省的35个地级区域和部分县探索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整合行政管理体制,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到一个部门;整合基本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成一个制度;整合经办服务、基金管理、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等基本公共服务,开展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通过整合制度、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群众得实惠,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有了显著提高,同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方便;二是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能明显提高,缓解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等问题;三是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支持和监管,统一制度规范和服务流程,增强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下一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探索的指导,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和待遇的衔接,整合相关管理标准,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关于将城乡各类群体纳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范围

        按照制度设计,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主要功能在于化解工业化过程中的职业风险,覆盖范围一般为职业人群,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职工个人一般不缴费(失业保险个人少量缴费)。考虑到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同于城镇职工,不存在工伤和失业风险,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缴费主体,故目前尚难以将此三类社会保险扩大到农村居民。

        四、关于加大财政投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努力调整支出机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据统计,“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合计7.2万亿元(其中,2014年为执行数、2015年为预算数),是“十一五”时期的2.2倍,年均增长15%,高于同期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8%的增速。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支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