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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281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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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0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17号

 

        您提出的关于应将民办教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积极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促使民办教育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由单一到多元,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的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良好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推动了教育改革创新,为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权益,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上述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理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外,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要交费,退休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享受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国家还将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