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完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对在企业工作的农村户籍职工参保没有限制,但部分地区对于农村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进行限制。随着我国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就业,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群在城镇是灵活就业,因此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在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村户籍职工与城镇职工一样适用该政策。针对个别地区限制农村户籍人员转移接续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取消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地方性附加条件。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对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目前各地都已出台了实施细则,总体运行平稳。下一步,我们将跟踪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效果,适时对政策予以评估,指导各地落实,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你们所提出的在转移过程中适当予以补贴平衡利益关系的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完善政策时予以考虑。
三、关于提高统筹层次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提高统筹层次问题,多次提出要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行全国统筹对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增强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适应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筹方案,适时上报国务院审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