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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29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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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5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1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136号

 

        你们提出的依法行政,充分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对于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对于连续工龄的规定,从1959年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各项政策文件,这些政策规定与当时实行的单位退休制度相关,对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于你们提出的废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等建议,考虑到这些政策既涉及工龄政策,也涉及用工管理,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广,且目前仍在执行,既适用于企业人员,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各种相关群体。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梳理各类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妥提出意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