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5〕7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养老医保报销体系推进医养结合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在参保和待遇水平方面对老年人予以了倾斜,采取多项措施方便老年人就医结算,努力减轻老年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一是支持帮助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不低于40元,逐步提高到2015的380元。除了普惠补助外,政府还对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的老年居民给予进一步补助。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同时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要高于在职职工,发生费用时个人自付部分要低于在职职工。
二是将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定点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且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养老医疗服务需求,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了定点范围。如上海市已将各类所有制性质的90家养老内设医疗机构纳入了定点范围,占该市全部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的43%。
三是积极推进门诊统筹。2009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明确了门诊统筹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地方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我部又印发了《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对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文件提出,门诊统筹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并要求地方积极探索双向转诊、人头付费、团购谈判等管理机制;对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具体病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缓解“门诊挤住院”的情况,降低住院率,减轻常见病、慢性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已经普遍开展,支付水平逐步提高,今年将达到50%。
四是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非常重视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将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社区卫生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参照住院比例进行支付。目前,按照国家有关任务部署,我们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探索建立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长期照护保障需要。如山东、吉林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已经探索建立了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护理院、护理站等服务资源,重点解决老年疾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医疗护理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国内长期照护服务的提供体系还不健全,服务标准、项目内涵、价格确定、质量评估和人才培养等工作还有待完善,长期照护保险的制度建设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下一步,我们将参考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等方式,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建立,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负担;继续加强老年长期照护保障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长期照护的服务提供体系与费用保障机制的衔接与配套。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