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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34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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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辅具配置工作,近年来通过财政投入、社会保险制度、救助福利制度以及慈善事业等多元化制度安排逐步给予相应保障。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保制度体系,做好残疾人康复保障工作:一是帮助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体系。在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补助的基础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了更多的补助。二是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目前,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各地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三是明确部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0年我部与原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了各地必须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9项康复治疗项目,并允许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上述措施大大缓解了参保残疾人员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保障的重视和支持。

  但是,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比较低,基金承受能力十分有限,只能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支付与治疗密切相关、由医疗机构提供且符合诊断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能力将所有辅助生活、支持就业用的康复辅助器具纳入支付范围。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落实此项工作,准备适当增加纳入医保支付的康复项目。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做好残疾人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保障工作,积极发挥医疗保险作用,更好地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服务。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