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5〕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癫痫患者经济负担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建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人数超过13亿人,全民医保基本实现。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包括癫痫患者等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2014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并每年自然增长。
基本医疗保险不排斥任何疾病,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专门有“抗癫痫药物”类别,收载了10种抗癫痫药物的16个剂型,包括一些较新的抗癫痫药物,如左乙拉西坦。
国家在推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特殊重大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保障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建立门诊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考虑到部分特殊重大疾病参保患者主要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负担比较重的实际,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将包括癫痫病在内的一些病期长、治疗费用高的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减轻病人的个人负担。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基金筹资水平高低不同、疾病谱也存在差异,目前各地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的病种和数量还有所不同。二是建立完善门诊统筹。指导各地在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推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目前,各地已经普遍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正在积极探索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按照医改“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三是注重发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各类补充保险,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之外的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参加不了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另外,国家还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通过多种渠道对贫困患者予以救助。
另据我们了解,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服务,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2014年,贵州省人社厅印发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黔人社厅发〔2014〕37号),规定了32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其中包括癫痫病),要求省内各地参照所列病种推进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逐步推动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规范门诊重特大疾病费用保障机制,将包括癫痫病在内的一些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门诊疾病诊疗费用纳入门诊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依法保障包括癫痫病患者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