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5〕83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鼓励使用儿童专用药品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在用药管理方面非常注重保障儿童的用药基本需求。2007年,随着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启动,我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及时在《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儿童用药品种,放宽了儿童用药剂型。2009年,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目标的基本实现、保障范围从住院大病向门诊小病的延伸和基本医疗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我部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定颁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在总体提高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儿童的用药需求,适当增补儿童用药品种剂型,同时还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根据儿童药物命名原则,明确了药品若通用名中化学成份部分与现行版目录药品所标注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目录内药品。
二是考虑儿童服药顺应性,在目录中增加糖衣片、糖浆剂等剂型的同时,还明确剂型为口服液体剂、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且其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西药,若其通用名中化学成份部分与现行版目录中剂型为口服剂型的药品所标注名称一致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三是考虑到儿童用药在使用规格上的特殊性,药品目录按照通用名收载品种,不规定具体规格和包装。
四是对于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用药,允许统筹地区适当放宽范围,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及其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
五是对于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允许统筹地区在征求卫生、中医药、药监等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限于定点医疗机构院内使用。
此外,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定位,儿童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近年来随着筹资水平的升高,城镇居民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14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达到70%左右。同时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大病保险也普遍推开,为参保儿童的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014年,我部会同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从儿童用药的注册审评、生产供应、临床使用、质量监管、合理用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发挥医疗保险对儿童用药的保障功能,按规定及时将儿童适宜剂型、规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下一步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我们将按照文件要求,充分考虑儿童用药需求和特点,及时将符合医疗保险用药需求的儿童用药纳入目录范围。对于您提出的开辟儿童专用药品医保目录绿色通道的建议,国际上有对儿童用药规定专门的保障范围的一些经验,如WHO有专门的儿童用药基本药物目录,对此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