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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36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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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3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87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新上市处方药进入医保路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目前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费用,难以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7年、2009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上市的药品作为评审重点,将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品种纳入了目录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共收载药品2196个,其中西药品种1164个,中成药和民族药品种1032个。从执行情况看,基本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支持和鼓励我国制药行业自主创新,既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的需要,也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对于药品企业和广大参保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展,加紧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具体办法,适时进行新药增补和目录调整工作,在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及时将符合医疗保险用药需求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