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5〕25号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患者高价用药负担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新医改明确,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覆盖超过95%的人口。近年来,基本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不低于40元,逐步提高到2015的380元。目前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
为缓解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各地普遍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2012年,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在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各地在推进过程中,普遍按照国家要求,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发挥商保机构承担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探索创新公共管理服务的新途径。目前全国32个省级区域均已出台推进大病保险的工作方案,80%以上地区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2/3以上开始支付待遇,其他地区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大病保险实施后,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普遍提高12%以上,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同时,国家还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今年5月,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通过这些补充保障措施,满足参保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诚如您所言,由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基本医保筹资水平十分有限,还主要是保障大病住院及门诊大病等基本医疗需求。您提出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事业的建议十分重要。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务院的整体部署下,加快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