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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5-0039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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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2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1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1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公务员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职业培训普惠制度问题

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最根本、最有效的举措就是通过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近些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了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以全国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等为载体,进一步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职业培训开展。

为支持开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职业培训通过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的政策,该政策同样以“普惠性”为基本原则,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不论劳动者个人独立参加社会培训还是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这些政策组合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确定了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惠及面,体现了新常态下新的政策思路。

关于对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培训费)减免的建议,考虑以下因素短期内不宜推行:一是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财政还不富裕,政府公共职能不能无限扩大,特别是当前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步入低速增长阶段,公共财政应坚持“保基本、补短板”的原则。二是企业职工已经具备在市场上获得收入的能力,其技能水平提高的成本应由职工本人和企业共同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探索建立“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制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指导意见,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制度建设,推动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幅度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加大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力度,探索建设国家技能振兴综合示范区。继续深入开展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活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政策,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指导百家城市率先建成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与此同时,加大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

二、关于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问题

(一)关于支持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要求,2011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从2010-2020年,建设10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师带徒”经费补贴)。2011—2015年,中央财政共支持建设了500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开展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交流活动。完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健全技师研修制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技术资格评审问题。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原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职务,并明确了任职条件和职责。凡是符合试行条例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总结吸收代表意见,充分考虑各类人才发展需要,完善现有评价标准,畅通评价渠道,为人才成长提供更好的发展通道。

(三)关于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为激励广大劳动者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有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每两年开展一次高技能人才表彰,每次表彰30名中华技能大奖和300名全国技术能手,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从2008年起,每两年选拔400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从2012年开始,每次选拔500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的特殊津贴。三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开展的一些综合性表彰活动中,也表彰一些在各行各业表现优异、贡献杰出的高技能人才。以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例,近500人是高技能人才。四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技能竞赛,对国内竞赛优胜者给予晋升职业资格的激励,对世界技能大赛中的获奖者除晋升职业资格外,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同时,各省(区、市)也建立了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和津补贴制度。此外,我们还鼓励企业把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待遇挂钩,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使广大拥有一技之长的“蓝领”工匠成为我国中产阶级的主体。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以及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相关政策,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三、关于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问题

(一)关于完善校企合作政策,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通道。2014年,国务院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我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完善校企合作制度。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二)关于校企公办的非营利性教学实训场所用地列入教育用地范围。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对土地用途作了明确分类。根据该项标准,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一级地类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地类为科教用地。因此,土地用途的确定与投资主体没有直接关系,对于符合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均属于科教用地。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支持科教事业发展,将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列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可以依法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