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397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2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和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建议收悉,经商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技能人才总量偏低、结构不合理、职工技能水平偏低等问题依然突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明确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大力推进职工培训工作。

一、关于引导企业制订职工培训规划和制度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明确了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政策,加大了对包括企业培训在内的各类职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规定,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明确提出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对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方式、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等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2010年,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0—2014年)》(总工发﹝2010﹞21号),全面推进“争当学习型职工读书行动”和“助推百万农民工上大学圆梦行动”。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提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引导和推进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全面提升职工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明确提出在部分省份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引导企业对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我们将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更好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提升职工培训质量。

二、关于发挥企业工会在职工技术技能培训中作用问题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注重发挥“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技能培训确定为工会组织的战略任务。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决议》、《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等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职工技能培训工作开展。一是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动员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展创造以及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首席员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制度。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74万个。二是开展技能培训。动员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利用工会院校、培训机构和网站,开展技术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技能培训。三是加强基地建设。2010年以来,全国总工会陆续命名并表彰了一批全国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单位,为受表彰单位共拨付2500万元扶持资金,同时要求各地工会按照1∶1比例配套投入。依托院校和培训机构创建金蓝领培训基地和职工科技园,建设了130所全国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四是大力开展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评选等活动,大力表彰宣传劳动模范和一线工人。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工作,推动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提升。

三、关于引导企业健全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明确提出,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政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明确规定,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不低于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一些地方和企业已在积极贯彻这些政策,还有一些企业已探索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加技能津贴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激励。我部还在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拟出台相关政策,努力推动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技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下一步,我们还将指导企业落实政策,引导企业完善激励机制,制定与职工技能水平联系更紧密的工资体系。

四、关于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实施以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是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法规标准体系。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发布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多项政策规章,发布了107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23个规范性文件和37个职业卫生业务文件。二是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先后在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取缔400余家非法生产企业,停产整顿1524家技术工艺装备落后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集中关闭了1576家整改无望的企业,通过专项治理推动提升了这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三是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宣教培训。通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通过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四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近年来,通过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省际职业卫生交互执法、暗访暗查等活动,不断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共监督检查企业63万余家,发现问题或隐患126万余项,责令当场改正43万余项,责令限期改正69万余项,提请关闭4500余家,责令停产整顿5000余家,处罚133亿元。严肃查处了贵州施秉县恒盛冶炼厂尘肺病事故、云南省新平县箱包制造厂毒胶水中毒等多起职业病事故。

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力度,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施,加强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颁布职业健康领域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工艺设备目录,通过积极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动企业从源头上加强职业病危害防范,提高防范效果。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对问题严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根本就不具备防治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