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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01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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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5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8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关于完善和落实对毕业生的资金扶持、技术培训等创业政策措施,出台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在鼓励创业方面,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推动优化创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下发文件,出台了许多鼓励创业的新举措,其中都包括支持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针对大学生特点,从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等六个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和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最高可上浮20%;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上述政策享受期限已延伸到毕业生在校期间。同时,为支持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创业,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抓手,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毕业生成功创业。
  关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扶持大学生创业,设立非营利性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缺乏启动资金是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难题。国家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大学生早期创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支持大学生创业。目前团中央、教育部、中国福利基金会等单位都设立了面向大学生或青年的创业基金,一些地方和高校也有促进创业的专项资金或基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强调,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的指导意见,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关于您提出的由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设立非营利性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的建议。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旨在打造国家层面专注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化基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也属于支持范畴。考虑到政策资源的聚集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性,不宜由中央财政再单独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
  二、关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促进就业公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发展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潜能、增强全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就业公平,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确立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制度,明确了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规定了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也提出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也是做好促进就业公平工作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文件,都设专门章节强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不断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欺诈等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高校毕业生依法维权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
  三、关于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的保障体系
  创业是市场行为,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创业者既要提高创业能力、做好市场分析预判,提高创业成功率,也需要正视市场风险,做好创业失败的心理准备。创业活动一旦失败,面临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也有一些帮扶措施。国家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政府应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国家还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均可享受低保待遇。因此,如果高校毕业生因创业失败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只要符合临时救助、低保制度的享受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有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国家采取措施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因创业失败而失业的,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相关保障制度,为创业失败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同时积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四、关于建立毕业生就业预警机制、科学拟订人才培养规划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深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有效衔接。近年来,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超前部署了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主动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教育部完善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2014年公布了《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采取暂不新增布点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专业的预警、退出机制;推动部属高校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作为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指导高校围绕办学定位和市场需求,制定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规划,构建与本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和人才培养结构;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建设应用技术类型高校。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推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你们提出的构建国家、省级、高校、地市四级毕业生人才需求预警机制的建议十分重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