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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01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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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0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5〕2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5〕284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资源,提高现有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执行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加强职业培训是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国家对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合格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可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毕业后求职期间,以及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参加职业培训,国家都给予培训补贴资金支持,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于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内容和培训项目的多层次、广泛性,承担培训任务的既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也有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培训单位的认定应根据市场需求、办学实力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不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下达给某类培训单位。对于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毕业生特点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落实好相关补贴政策。
  关于整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和大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实习实训制度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见习制度是对离校后没有就业的毕业生,根据其意愿组织到政府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实际工作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二者对象范围各有侧重,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经费来源均有所不同。您提出的将见习制度和实习实训制度进行整合、更好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建议很有见地,但在目前的教育就业体制下还有一定困难。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意见积极向教育部门进行反映,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关于在就业经费里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按照现行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包括: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此外还有鼓励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就业见习补贴和帮扶困难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从2009年到2014年,中央财政投入的就业专项资金从391亿元增加到541亿元,累计投入达2710亿元,年均增长67%。上述资金中包括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的所需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每年我部都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考虑到促进就业的公平性,不宜按群体设立就业资金,也不宜在现行国家设立的就业资金中单列一项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您提出的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建议,对于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水平、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力十分必要,教育部也积极推动高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鉴于这方面的支出属于工作性经费,应纳入教育经费统筹予以考虑。
  三、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
  关于整合和发展国家及省级大学生创业基金,设立国家级高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缺乏启动资金是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难题。国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支持大学生创业。目前团中央、教育部、中国福利基金会等单位都设立了面向大学生或青年的创业基金,一些地方和高校也有促进创业的专项资金或基金。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强调,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的指导意见,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国家级高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的建议,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旨在打造国家层面专注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化基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也属于支持范畴。考虑到政策资源的集聚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性,不宜由中央财政再单独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园。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从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强化实践、能力建设等方面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出部署。教育部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在健全课程体系方面,高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在创新创业实践方面,鼓励各地和高校统筹利用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创业园等作为实践平台,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实践教育基地。今年教育部还认定了首批50家“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活动,一些高校学生还成立了协会、俱乐部等社团,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为加强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服务,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各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认定了37家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综合性创业服务,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教育部指导高校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推动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教育等部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完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对于您提出的设立高校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建议,考虑到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碎片化,不宜另行设立高校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通过参加比赛,获得资金支持。对您提出的建立国家和省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四、关于整合部门职能,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创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必须多管齐下,加强政策协同,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为做好这方面工作,我部依托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统筹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落实。工商总局等部门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放宽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将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为创业毕业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了便利。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通过财税扶持政策支持毕业生创业,对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相应税费减免。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完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管理,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国家还取消了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创业扶持政策“组合拳”优势,从开业便利、资金支持、能力提升、创业服务等方面,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扶持。
  五、关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出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就业与招生、培训、专业设置、经费投入等联动机制,建立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机制。为深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衔接,近年来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积极调整教育结构,主动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强化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教育部还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2014年公布了《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建立健全专业的预警、退出机制;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指导高校围绕办学定位和市场需求,制定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规划;印发了《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督促高校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推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推动高校优化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结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关于出台高校创业就业指导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的政策。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形势的要求,教育部在高校建立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求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与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500,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推动高校实现就业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机构“四到位”。关于您提出的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办法或允许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职称单列序列的建议。目前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主体是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中部分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经济、研究、高校教师等系列的职称评定,实现职业发展,因此在现有职称政策框架内能够解决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职称评价需求。同时,由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涉及不同的序列,也不存在单列职称序列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部结合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人员实际,完善职称评定办法,多渠道解决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职业发展问题,提高高校就业指导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