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计算“回乡知青”退休工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方式从“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险,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越高。为了保障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明确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体现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
我国的职工工龄政策,基本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活动都是在国家统一的劳动计划安排之下进行的。工龄政策也不例外,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点,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为连续工龄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比如你们反映的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按照规定只有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回到城镇参加工作的,他们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政策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情况非常复杂且敏感。从目前情况看,不宜作调整。对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回乡知青”因工龄短退休后养老待遇偏低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快研究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