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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141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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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60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1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6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15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二次参战老兵间隔工龄及退休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方式从“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险,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越高。

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并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的服兵役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其中对复员、退伍回乡人员,主要政策是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进一步明确退役人员没有参保缴费,但只要履行军龄登记手续,军龄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退役人员的亲切关怀,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二次参战老兵保家卫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这部分人员养老待遇偏低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快研究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