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6〕31号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钢铁去产能的有关补助等优惠政策,民营钢企与国企应当一视同仁对待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职工安置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等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做好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4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明确了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职工安置渠道。一是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进一步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同时运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帮扶。二是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主体消亡时,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三是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等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民营钢铁企业在去产能中同等享受职工安置等补助优惠政策问题,相关部门在政策设计时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国发6号、7号文件及我部32号文件,企业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5月份,财政部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已经明确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具体使用的范围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确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各地指导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