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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6-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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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3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问题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形成改革阻力;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也同样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今后待遇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目前,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养老机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我国首先改革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2015年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形成了城镇职工统一的基本制度平台。为适应城乡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2009年、2011年国家分别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4年统一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两大制度平台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经构建起覆盖城乡所有适龄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也符合人口众多、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与此同时,近年来先后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了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平台的流动,较好保障了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大有关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各类人群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若干政策陆续出台,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7.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到2316.2万人。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明确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职业年金办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还很不平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城镇就业人员,而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不大,覆盖范围小,替代功能有限,职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还未广泛建立起来。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积极扩大年金覆盖面,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三、关于适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现行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不仅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年龄人口下降的趋势,有利于延长人口红利期,进一步开发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增加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也有利于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任务。

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考虑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而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也不一样。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已形成初步方案。初步考虑:一是小步慢提,渐进实施。每年延迟几个月,用较长的时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平稳施策。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根据现行退休年龄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三是预先公示,提前公布。方案拟于今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将根据各方意见,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起步时间、节奏步骤等作进一步论证,使方案更加科学、更加稳妥、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四、关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不断增加,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高度重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去年8月,国务院已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由省级政府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国家给予专门政策扶持,以保证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为贯彻落实《办法》,我部会同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了部际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争取年内启动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五、关于缩小基本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

为促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差距大的矛盾,2005年到2015年,国家连续11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特别是2008年以后,连续8年每年以10%的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2015年达到2200多元,与2004年的月人均647元相比,提高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12%左右。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基本养老金6.5%左右的标准,统筹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也是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迈出了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并轨”的第一步。目前,我部会同财政部正在抓紧组织实施,将指导各地尽快将调整工作落实到位。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连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及中长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尽快研究建立兼顾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