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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178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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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6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6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41号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1978年,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退休。这一政策主要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我国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女性高级专家在达到现行退休年龄时正处于经验丰富、创造力强的阶段,相应提高她们的退休年龄,是充分发挥女性人力资源优势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包括延长企业女性高级专家在内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如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离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副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70周岁。

2015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也是贯彻中央要求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您提出的国有企业中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样退休选择权的建议,与中央的要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也反映了当前政策背景下一部分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心声。但由于企业性质多样、情况复杂,而且企业已经不再有行政级别,目前很难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中某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再作统一规定。各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精神,对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包括企业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初步考虑:一是小步慢提,渐进实施。每年延迟几个月,用较长的时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平稳施策。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根据现行退休年龄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三是预先公示,提前公布。在政策出台和启动实施之间预留准备期,便于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业规划和安排退休后生活。目前我们已经研究形成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初步方案,今年拟将方案要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