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涉及人数多、基金规模大、运行周期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城市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初步构建起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制度运行总体平稳,目前职工和居民参保率已达80%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还有少部分人没有参保,统筹层次偏低,基金运行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总量不足的矛盾开始显现,最低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偏低,单位费率偏高,筹资渠道较窄,多层次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等,制度的可持续性面临较大压力,迫切需要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覆盖全民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坚持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基本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现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是经过二十几年实践探索、得到各方广泛认可的基本模式。社会统筹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公平,个人账户体现个人责任,在分担社会风险的同时,还有利于适度均衡不同单位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既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基本价值取向,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应当坚定不移地保持基本模式稳定运行。
二是坚持“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城乡差距大、职工和居民具有不同的职业特点和缴费能力所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同时,只有实行“职工+居民”并行的平台,才能实现全民覆盖。2015年底全国人口13.7亿人,扣除不列入制度范围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军队武警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约10.5亿人,以参保率90%为全覆盖“达标线”,参保应达到9.45亿人,其中职工养老保险4.25亿人,居民养老保险5.2亿人。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而言,要由目前的3.54亿人增加到4.25亿人,五年共需增加0.71亿人,每年新增1420万人。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坚持“基本+补充”的制度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形成激励机制,并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关于您提出的任何中国公民年满60岁(或65岁)均能领取全国统一的国民年金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统筹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