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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2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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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20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81号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应慎重提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为实现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畅过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推进,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法》对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主要是基于职工医保建立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改革背景,体现了对国有单位退休人员历史贡献的照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等持续推高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基金安全运行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大。据统计,卫生总费用在过去五年内翻了一番,从2010年的近2万亿增加到2015年的4万亿左右,同期,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从5943万人增加到7531万人,平均每年增加300万人以上,退休人员人均医疗支出是在职职工的4倍以上。积极应对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面临的挑战,需要从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多方面着手,研究提出医保基金长期平衡策略,多策并举,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缴费,可以在完善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政策中统筹研究。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大都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终身缴费原则,退休人员需缴费参保方可享受待遇;原东欧国家退休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大多由财政负担。英国等实施国家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主要通过税收筹集,退休人员作为纳税人群,实际上承担了医疗保障的缴费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的有关任务部署,我们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从实际情况看,调整退休人员缴费政策还涉及对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的修订,需要慎重考虑。在具体研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护理保险制度、均衡各类人群筹资责任等多种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风险评估。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应慎重提出的建议”是慎重而负责任的,考虑问题较全面,有利于我们集思广益,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部署,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控审核,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切实看好用好老百姓的“救命钱”,在此基础上,统筹研究健全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等改革任务,加强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