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超过13亿参保人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保,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基本医保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因此,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和待遇等政策是一致的,按规定企业为职工参保履行雇主缴费责任,国家作为雇主履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的缴费责任,单位缴费由财政承担。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金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一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基于职工医保建立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改革背景,体现了对国有单位退休人员历史贡献的照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等持续推高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基金安全运行潜在风险不断增大。据统计,卫生总费用在过去五年内翻了一番,从2010年的近2万亿增加到2015年的4万亿左右,同期,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从5943万人增加到7531万人,平均每年增加300万人以上,退休人员人均医疗支出是在职职工的4倍以上。因此,为积极应对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面临的挑战,需要从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多方面着手,研究提出医保基金长期平衡策略,多策并举,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退休人员是否缴费,可以在完善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政策中统筹研究。从具体情况看,这项研究还涉及对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的修订等多项工作,实际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护理保险制度、均衡各类人群筹资责任等多种因素,审慎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风险评估。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国家在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人群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意见,对我们很有指导意义,有利于我们集思广益,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部署,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依法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