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对大兴安岭林区职工实行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林业系统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养老待遇。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对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有关企业执行提前退休政策。现在,国家已不再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
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密切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标准越高,提前退休一方面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退休后领取较低的养老金,另一方面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也有失公平。特别是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与多数国家相比已经偏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不断延长,退休年龄普遍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是改革的方向。因此,解决大兴安岭林区资源衰退问题不宜实行提前退休安置政策。
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