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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3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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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10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107号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不同体制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的工种,由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或者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确定,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相对越高。简单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企业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待遇水平等措施,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近年来,我们重点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和审批;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保护职工权益以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夯实工作基础,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抓紧完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