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铁路桥隧工申办“特殊工种退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由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补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用工形式多样、劳动条件改善等新情况。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停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总的看,实行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二是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也不公平。提前退休将直接减少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特别是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建国初规定的,在世界各国处于最低的水平,已严重不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对铁路桥隧工等部分繁重艰苦岗位,一方面,建议通过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改进工作环境,减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艰苦岗位补贴、在企业内部实行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并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