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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271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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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0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1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131号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癫痫患者经济负担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国家在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十分注重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守底线、多层次、可持续”方针,通过健全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等措施,有效化解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风险,同时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全民基本医保,发挥主体制度作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排斥任何疾病,国家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保障范围,并通过以下措施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为参保人员公平普惠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一是采取措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主要包括对城乡居民参保实施财政补助政策、一次性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历史遗留问题、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与农民工选择参保、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等措施。这些措施的施行,促进了全民覆盖目标的实现。2012年以来,全国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稳定在13亿人以上,总人口覆盖率超过95%。二是重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大病的支付水平。2015年,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三是通过推行门诊统筹将保障范围由重点保障住院大病扩展到门诊常见病、多发病。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普遍门急诊医疗费用政策支付比例达到50%左右。四是允许地方将部分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管理支付。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疾病等门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的日间手术,各地可在统筹地区基金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参照住院制定特殊管理支付办法,以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负济困。大病保险自2012年8月开始试点到2015年7月全面实施,依托基本医保基金全面建立,在基本医保之上对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支付并适当向困难人员倾斜,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同时,大病保险通过明确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允许各省在基本医保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扩大。2015年年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地区全面启动、人员全面覆盖、待遇全面兑现“3个100%”,大病患者符合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超出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支付50%以上。一些地方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将部分肿瘤靶向药物纳入了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据调查,大病患者实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加强托底保障。重点是通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实施疾病应急救助以及鼓励发展慈善事业等,进一步“减贫济困、守住底线”,切实加强托底保障。同时,注重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咬合紧密、功能互补的保障链条,输出充沛的保障功能,并通过实行“一站式”结算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以上措施的综合施治,将有效化解包括癫痫病患者在内的各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风险。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实际与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有限,目前基本医保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切实有效减轻各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