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纳入门诊特种病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为了有效化解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风险,真正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守底线、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注重从以下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提供公平普惠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通过进一步减负济困强化医保托底保障。一是在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普遍性补助标准的同时,注重对儿童特别是困难儿童等在缴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分成年与未成年实行差别筹资政策,儿童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筹资标准远远低于成年人。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均实际筹资515元,其中成人(除大学生)为562元、中小学生及儿童为454元,两者相差108元。在此基础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还对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给予减免。二是在重点提高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的同时,注重推进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支付范围。2015年,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年人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覆盖90%以上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的普遍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50%。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允许地方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等门诊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的日间手术等,可通过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管理支付办法以减轻负担。三是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实行准入性管理明确了医疗康复项目支付范围。国家在采取排除法确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准入性康复项目目录,将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与治疗密切相关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原则的包括残疾儿童康复在内的治疗性康复项目,明确纳入支付范围。2010年,将9个康复项目明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16年通过调整又新增将20项医疗康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兼顾了各类康复领域以及包括儿童在内的各类人群康复需求。四是在基本医保之上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支付并适当向困难人员倾斜。2015年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地区全启动、人员全覆盖、待遇全兑现”3个百分百。大病保险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全国人均筹资30元左右,对大病患者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之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政策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据评估调查,大病患者实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提高了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各地还积极探索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等精准的支付政策,加大倾斜力度。
此外,国家还注重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并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进一步“减贫济困、守住底线”。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减轻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参保患者费用负担。但受制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目前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通过推进城乡制度整合、实施医保精准扶贫政策等,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切实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