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医保由国家统筹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分别覆盖不同人群,为超过13亿参保人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全民参保已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初,为实现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职工医保制度顺畅过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推进,国家对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给予特殊照顾和优惠政策,明确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对这一政策,又进一步做了明确和完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考虑到缴费年限政策标准涉及到城乡及不同地区间的待遇政策差异、长期基金平衡等复杂因素,暂时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缴费年限政策标准,我部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由各地规定缴费年限,并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医保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目前职工医保基金基本实现地市级统筹,由于基金平衡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从保持基金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考虑,因地制宜,制定了各自的缴费年限政策规定。总体看,各地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维持统筹地区基金平衡、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好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职工医保缴费水平差异,在职退休抚养比也不同,地区间缴费年限具体政策标准也有差异,实际操作中,因地区政策差异,对人员流动就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您建议中所提事例客观存在。但当前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参保人员在职退休比、待遇保障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金总体收支状况等方面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的缴费年限政策标准的时机还不成熟。
国家非常重视人员流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待遇连续享受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大力推进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目前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地市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西藏2省(区)实行了省级统筹,统一了统筹地区范围内的相关医保政策。二是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的缴费年限互认。多次在相关任务规划和工作布置中,明确要求各地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2015年,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任务要求,我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印发相关文件,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权益连续记录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不断推动探索完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目前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已基本实现省域范围内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您提出的“在全国制定统一的医保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的建议很好,是完善职工医保制度努力的方向。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基本医保制度完善,按照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并随着省级统筹的逐步实现,推动省内缴费年限的统一,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省际间缴费年限互认,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