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探索,加快建立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态势的不断加剧,老年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远发展看,探索建立中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布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如你们所说,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
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一方面,在已开展试点地区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由国家统一组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梳理汇总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收集分析国内外资料,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系统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在指导地方开展试点工作中,初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制度设计方面,坚持因地制宜,由中央明确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协同衔接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功能。二是资金筹集方面,坚持责任共担原则,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筹资标准原则上与当地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或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挂钩,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结合当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养护机构服务成本、服务提供方式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对特困人员建立参保缴费补助机制。鼓励政府补助、福体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三是护理保障模式方面,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开展包括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专护”,在养护机构提供“院护”,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提供“家护”,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巡护”等多种护理保障模式。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养老、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积极促进基层医疗护理机构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对推进养老、健康服务业进行了统一部署,做了任务分工。各部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老年护理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一是加大长期护理服务和设施资金保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协调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以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政策衔接,化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护理服务难题等。二是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等配套文件,开展健康养老重大工程、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试点等,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继续推动建立面向包括失能老年人在内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加大对护理型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力度,提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功能,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资源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你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建议研究深入,考虑全面,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快研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深入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多种护理服务保障模式,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包括失能老年人等在内的护理保障需求。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