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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6-0031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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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8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16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正处于人口快速老龄化阶段,伴随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失能老人不断增加,传统的由家庭承担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德国、日本、荷兰等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较好地应对了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发展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

目前,国内就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已有一定的地方实践经验。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人社部门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这些地方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此外,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也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如探索建立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医养结合”,规范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建设等。

今年以来,作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我部按照中央工作部署,着手研究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在汇总国家法律政策,收集分析国内外实践经验,加强地方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总体思路。您建议中提出的“多元筹资渠道”、“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加强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等五点意见与我们的考虑基本一致。总体上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着眼于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需求,研究明确制度定位、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关键政策。如在筹资机制上应多元化,初期可以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并从制度长远发展出发,逐步拓展筹资渠道,增加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筹资方式。同时,考虑到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护理需求评定标准体系仍有待完善等实际情况,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应完善长期护理服务规范,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您的建议内容全面,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有系统考虑,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拟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国内外制度实践经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体思路,力争在年内开展试点工作,为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打下坚实的基础。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