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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6-0031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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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1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6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2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3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253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融资贷款优惠政策

为促进乡村和城镇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人民银行通过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改进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依托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融资贷款和基础金融服务。同时,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对农民工创业发放贷款的能力,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5年末,全国新设村镇银行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同比增长98.2%。

此外,为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国家自2002年起实施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银行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支持。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并将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均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我部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明确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贷款对象范围,并将贷款最高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这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又增加一条融资渠道。

二、关于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提出的“要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特点,编制实施专门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求,今年6月,我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专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0号),对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作做出安排。如在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方面,将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现有实训基地、技工院校等职业教育院校,探索建立培训创业扶贫一体化基地;加大资金投入,安排工作经费,对培训扶贫一体化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给予支持。在拓宽培训领域方面,要求以生产性农业服务和生活性农业服务为重点,针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不同创业阶段的特点、不同性别、不同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创业培训,并积极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推动农民工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办和发展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宽扩展产品销售渠道。在提供技术指导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孵化对接机制,实施培训、孵化、服务“一条龙”帮扶;并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做好创业培训对象后续跟踪扶持。

三、关于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国办发〔2015〕4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于2017年基本实现主要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

四、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简化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手续,近年来,工商总局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支持各地探索“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逐步释放住所资源。同时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并于2013年起暂停征收登记注册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在加强返乡创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办发〔2015〕47号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为此,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九部门先后印发《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2811号)和《关于同意河北省威县等90个县(市、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395号),组织试点县先行先试,并将通过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同时,国办发〔2015〕47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农民工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定向减税政策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普遍降费政策。并要求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农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这些扶持政策将大大减轻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办发〔2015〕47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