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农民工目前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促进农民工就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一定积极成效,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存在劳务用工组织方式不正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不足、培训经费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政策制度,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严格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农民工培训经费保障制度等,确保农民工培训取得实效。
一、关于完善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明确提出,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和在岗职工,要开展多种形式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多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于2014年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力争到2020年,使不同就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能得到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经过各地努力,2015年,全国完成政府补贴性农民工培训967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613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82万人次,对广大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高技能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目前约有2.8亿农民工,其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2.7%;全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约有5100万,其中农民工占80%以上。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目前职工培训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我部出台了一系列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其中都强调了加强职工培训问题,并积极推动职业培训立法工作,拟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企业、劳动者等在职业培训中的权利和义务。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使每个农民工都有机会参加职业培训,基本消除农民工无技能从业现象。对企业加强有关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引导企业对各类职工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培训。
二、关于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问题
近些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通过招投标方式,对申请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经认定合格,方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习实训是培养技能人才操作能力的重要环节,由于各地职业培训工作发展不均衡,目前还普遍存在培训基地面积有限、实训装备整体水平落后等问题。您在建议中希望实习基地有充足的面积和设备,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改善的问题,但各职业(工种)对实训设备、场地需求不同,难以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场地面积和设备数量。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制定并颁布了维修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空调机装配工(制冷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气维修等一大批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设备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职业技能实训所用仪器设备的配置、实训场所要求等内容,其中包括许多建筑行业涉及的职业(工种)实训场地及设备要求。各地以此为依据,开展实习实训,并注重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以重庆市为例,该市依托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推动建筑行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2015年,该校通过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教育实训基地、中职示范校等建设项目共获得国家9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目前,该校已建成实训基地2.5万平方米,拥有实训设备1592台(套),可供2700人实际操作,为重庆市建筑行业培养了大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技能人才。同时,各相关培训机构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传授企业一线生产经验,促进学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与企业岗位无缝对接。
下一步,我部将逐步完善各类培训基地标准化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并指导各地的培训机构依据标准承担农民工培训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三、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格管理问题
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方面,我部要求各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的原则,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培分离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要求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同时,建立责任机制,从事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努力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加强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四、关于为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问题
为保障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经费和职工培训期间工资收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人社部门指导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财政部门对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岗农民工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并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明确规定,企业管理费项目包括职工教育经费。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经费负担。为解决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担心参加培训会影响收入的问题,2015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明确要求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目前,全国有13个省(区、市)70多家企业开展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惠及7000多名职工。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大企业职工培训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等政策宣传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切实履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