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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6-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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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7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2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22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的培训,提升培训实效性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职业培训,并重学历教育问题

职业培训是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有效的途径。多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工作,面向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并于2014年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使异地务工等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学习机会,2014年以来,我部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等,明确提出提高职工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技术技能以及学历层次,强调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职业培训的扶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学历继续教育与培训,满足异地务工人员特别是新生代务工人员提升学历、增加技能、稳定就业、融入城市生活等多方面需求。经过各地努力,2015年,全国完成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1908万人次,其中农民工培训967万人次,对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由于异地务工人员普遍知识技能水平偏低、流动性强、就业稳定性差,给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下一步,我们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完善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升异地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实现高质量就业。

二、关于加强科学统筹,提高培训成效问题

异地务工人员培训是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各地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培训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类型、数量和布局,统筹利用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为督促企业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各地人社部门通过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等措施,指导企业把异地务工人员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部分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地区专门出台有关政策,部署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如,广东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通过统筹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完善教育培训政策、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整体技能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仍存在对有关政策落实力度不够,相关部门配合不够紧密等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完善职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规划,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有效提升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关于根据异地务工人员总体需求与个性化差异开展职业培训问题

为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人社部门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其不同文化水平、意愿、特点等,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注重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围绕典型工作任务设置课程目标,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演示和实操演练,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如您所言,异地务工人员学习地点和时间比较受局限,为缓解这一问题,各地人社部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企业培训中心或自建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根据职工情况选择时间地点;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模式,使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不出企业就能接受培训;组织相关培训机构教师到企业授课;积极开展社区培训,使劳动者在家门口就能学习技能;探索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工作,开发网络培训课程,推广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劳动者随时可以自选课程进行学习。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中山社区,在社区会议室对辖区内80多名超市营业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官塘社区,在社区居民活动室对辖区16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包括家政服务、育婴等职业技能培训,并开设下午班和晚班,方便居民选择。

下一步,我们将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适应企业培训需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在培训地点和时间上努力适应劳动者需求,为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在内的劳动者提供更为便利、有效的职业培训。

四、关于及时提供培训信息,构建培训网络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明确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免费提供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等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上百个城市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互联网站,提供就业信息查询和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努力构建涵盖社区、用人单位和职业院校的培训网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就业岗位与职业培训对接措施,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培训资源覆盖面,推进职业培训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

五、关于减免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费用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完善普惠性职业培训制度。《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明确规定,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明确规定,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享受有关政策,减轻职业培训经费负担。

目前,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手续繁琐、周期长等问题;部分企业存在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研究重点人群免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指导各地简化申领补贴程序,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