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转行就业技能培训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失地农民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诚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言,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影响社会的发展。加强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才能促进其更好就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现代化。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明确提出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失地农民是其中的重点人群。几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将失地农民纳入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范畴,作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中的重点人群,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当前失地农民职业培训中,也存在着政府引导力度、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农民培训意愿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
一、关于围绕主导产业,拓宽培训内容,切实做好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计划性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明确提出职业培训的就业导向,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密切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情况开展职业培训,使培训与就业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计划性。为促进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人社部门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失地农民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其不同年龄、文化水平、意愿、特点等,合理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科学安排培训内容,注重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各地人社部门积极开展社区培训,使失地农民在家门口就能学习技能,安徽省及池州市在这方面的工作总的来讲做的是好的,但也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加大力度,我部也将进一步跟踪督导。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就业岗位与职业培训对接措施,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适应失地农民需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继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在急需、紧缺岗位推行职业培训包试点开发工作,为失地农民提供更为便利、有效的职业培训服务。
二、关于区分重点,分类对待,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实效性问题
为做好失地农民职业培训经费保障问题,我们拟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国发36号文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范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在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范围中,不仅包含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同时也包含了心理疏导、适应性培训等内容。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补贴资金整合,把资金用到贫困农户身上,以及改善补贴方式,让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等建议,很有建设性。我们正在研究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建立劳动者自主选择、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就是要充分落实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自主权、选择权,促进职业培训以劳动者为核心来组织和开展。关于你们提到的扶持失地农民就业,给予就业服务和税收支持等内容,各地人社部门正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失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办法,大力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如:安徽省淮南市2009年制定了采煤沉陷区失地农民培训就业三年实施方案,为3.1万名采煤沉陷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2012年,该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大力开展以“三免一补”(免费培训、免费鉴定、免费推介、培训补贴直补个人)为主要内容的采煤沉陷区及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失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2012年以来累计完成失地农民技能培训2.6万人,促进了失地农民有序转移就业。池州市鼓励失地农民申领《就业培训券》,凭券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参加培训,享受规定的培训补贴,累计组织开展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3000余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8%以上。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使每个失地农民都有机会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并将指导各地继续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注重资金实效性,把政策用足,把资金用好,促进失地农民更好就业。
三、关于摸清情况,增强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自觉性问题
为激励广大失地农民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我们在激励宣传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技能人才表彰力度,树立优秀技能人才典型。每两年开展一次高技能人才表彰,每次表彰30名中华技能大奖和300名全国技术能手。从2008年起,每两年选拔400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从2012年开始,每次选拔500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的特殊津贴。二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技能竞赛,对国内竞赛优胜者给予晋升职业资格的激励,对世界技能大赛中的获奖者除晋升职业资格外,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同时,各省(区、市)也建立了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和津补贴制度。三是做好宣传工作。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开展《中国大能手》节目,开通“技能中国”微信公众号,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开设职业能力建设专版,深入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世界青年技能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制作世界技能大赛、中华技能大奖、技校招生等主题的宣传画、宣传片,持续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四是开展求学圆梦行动。2016年3月,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提出提升农民工综合文化素质,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等。各地也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激励引导力度。如安徽省池州市编印了《江南产业集中区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宣传手册》4000余册,一户一册,免费送到失地农民家中。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激励宣传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失地农民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失地农民技能成才、技能就业优秀典型,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学习技能,促进其更好就业。
四、关于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问题
职业资格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水平的认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发36号文规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近年来,全国每年都有1800万以上人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有1500万以上人次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2016年,我部先后两次组织开展全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督查活动,加强对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落实鉴定补贴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鉴定质量。
目前,我部正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效率质量,努力为失地农民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鉴定服务。
五、关于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机制、切实保障失地农民转移就业的长效性问题
国发36号文明确提出,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2013年6月,国务院成立由31个部门组成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协同推动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制定职业培训政策、职业培训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有序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关于失地农民的资金支持问题,按照现行政策,失地农民都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中,失地农民也是企业新型学徒的主要来源之一。如安徽省对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失地农民,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履行职业培训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工作开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