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将自主创新药物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鼓励医药产业自主创新,针对我国创新药物发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
一、关于医保目录管理
按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目前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费用,难以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7年、2009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上市的药品作为评审重点,将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品种纳入了目录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共收载药品2196个,其中西药品种1164个,中成药和民族药品种1032个。从执行情况看,基本能够满足临床需求。同时,考虑到部分参保患者特殊治疗的需求,对于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我们允许各地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近年来,根据医药技术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的需求,部分地方医保部门探索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将部分创新药物纳入了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为国家层面提供了经验。
对于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明确提出:“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必须从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相同,目前新农合也难以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根据经济发展、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疾病谱变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部分地区在实际操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创新药物纳入了新农合的支付范围。
支持自主创新药发展,既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制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对于药品企业和广大参保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已将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列入今年医疗保险的一项重点工作,下一步将在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将符合医疗保险用药需求的自主创新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于你们提出的建立医保价格谈判机制、规范目录调整周期等建议,我们认为很有价值,将在工作中认真考虑研究。
二、关于引入竞争机制,改革药品支付办法
引导临床合理用药,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使用经济性更好的自主创新药和优质仿制药,一直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支付制度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是医保实施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2009年新医改启动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2012年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两个文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思路、方向和做法,提出要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文件印发后,各地按要求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体现了基本医保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变,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快速不合理上涨、增强医疗机构成本控制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医保支付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被列为中央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将医疗费用转化为医疗机构的成本,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医疗机构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使用经济性更好的药品。
二是实施医保支付标准。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对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目前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政策,已经形成了基本框架,总体思路是通过建立合理的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其中,对于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同一通用名药品,按通用名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