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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6-0037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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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3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6〕3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6〕322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工资支付保障法律法规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我部高度重视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资支付行为作出细化规定。2004年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行为,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您提出的国家层面出台的专门保障劳动报酬的法律较为欠缺的问题确实存在。目前,各地分别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作出了规定,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对此,我们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立法步伐,总结各地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惩处力度。

二、关于提高恶意欠薪入刑震慑力和打击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每年就保障包括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在内的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在立案审查、文书送达、举证责任、诉裁衔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面,细化了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维权的司法保障措施。指导、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绿色通道”、开展清欠专项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协调建立欠薪联动处置机制以及开展法制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农民工依法追讨被拖欠工资。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及时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依法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工作中加强对已有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出台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等方式加以完善。

三、关于强化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近年来,我部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一是推动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联动机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二是有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监察执法向统筹城乡和主动预防转变。三是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监察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预防和及时纠正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年末岁初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在2015年月11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全国共为220万农民工补发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226亿元。同时,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充分发挥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2015年共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0581件,公安机关立案6983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每年春节前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快制定出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查处、及时移交,进一步形成了协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长效机制。

四、关于建立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我部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框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对于您提出的进行单行法立法问题。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我部在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基础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一揽子统筹研究。下一步将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并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在集体合同立法方面,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对于部分具体规定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整理和研究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推动尽早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立法。在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方面,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对企业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对职工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职权和程序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目前企业民主管理的需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法研究工作。在劳务派遣立法方面,劳动合同法用专节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定,我部根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和经营行为。从整体上看,目前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1日